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