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