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