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牵头,流域、区域人民政府参加,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