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加强输水管网以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建立供水设备维护责任制,采取防渗透、防腐蚀等措施,防止在饮用水传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或者多次污染。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