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建设,建立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