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合理规划饮用水水源,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