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划定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善备用饮用水水源供水系统和管网,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确保备用饮用水水源安全,并实现应急供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