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二)堆放或者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其他废物;

(三)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

(四)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

(五)养殖畜禽、旅游、游泳、垂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