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养老扶持第三十四条有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划拨供应。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利用城乡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设施,投资兴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依法享受有关用地优惠政策。国有公益性用地应当安排部分用地作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