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等重大产业项目。

加大财政对竞争前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初创型科技中小企业的引导性投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