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已废止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主要用于支持下列科学技术活动:(一)新产品试制,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二)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发展;(三)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四)农业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五)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六)科学技术交流合作、科普宣传和软科学研究;(七)科技产业发展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