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主要用于支持下列科学技术活动:

(一)新产品试制,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二)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发展;

(三)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四)农业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五)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

(六)科学技术交流合作、科普宣传和软科学研究;

(七)科技产业发展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