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