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