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装饰装修规定】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日全天在居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