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室内活动噪声防治】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