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八条已修改【广播器材噪声防治】幼儿园、学校及其他单位使用广播、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并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避免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