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及妥善处置违法移植的古树名木,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损毁或者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