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因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古树名木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