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用交通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应当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协助做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