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予以记录,并方便查询。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要求提供本人交通安全记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费提供。

用人单位雇用人员、保险机构办理保险业务需要参考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的,可以要求被雇用人、投保人提供。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