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公安、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和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