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公安、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和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