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违规生产机动车车辆的企业及产品、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等重要交通安全信息。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