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仅造成车辆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且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恢复交通。

前款事故地点在高架路、隧道的,应当将车辆撤离高架路、隧道;在高速公路上的,应当撤离至服务区或者高速公路以外。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