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