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