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棚架装置。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