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