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道路上作业的市政公用、城管、城市园林绿化等单位的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七时至九时、十七时至十九时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业,但应急、抢修等情形除外;

(二)在车行道作业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停车作业时,白天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