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远光灯:(一)照明状况良好时;(二)可能影响同向机动车行驶时;(三)与对向行驶的车辆会车时;(四)车辆停止行驶时。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