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远光灯:

(一)照明状况良好时;

(二)可能影响同向机动车行驶时;

(三)与对向行驶的车辆会车时;

(四)车辆停止行驶时。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