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