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一)傍晚至清晨前;

(二)遇有雨、雪、雾、霾、沙尘等能见度低时;

(三)行经隧道、涵洞时。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