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一)非紧急情况下急转、急停、骑线行驶;

(二)吸烟、饮食、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

(三)赤脚、穿拖鞋。

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应当固定箱盖,不得遮挡车窗。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