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非紧急情况下急转、急停、骑线行驶;(二)吸烟、饮食、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三)赤脚、穿拖鞋。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应当固定箱盖,不得遮挡车窗。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