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者影响其功能的行为:

(一)遮挡交通安全设施;

(二)在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或者张贴广告牌、指路牌、宣传标语等物品;

(三)设置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四)设置干扰驾驶人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者其他容易产生眩光、反光效果的物品;

(五)其他损毁或者影响其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