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七条有效在城市干道以外的居住区道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市政)、城管等部门完善微循环道路交通系统,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