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市市政公用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结合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