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工程渣土运输车和校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