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行为的,未进行土地资产评估而处置土地资产,其批准用地文件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