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行为的,闲置土地一年的,按每平方米5―15元收缴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二年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