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行为的,闲置土地一年的,按每平方米5―15元收缴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二年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