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与查处第十四条已废止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所属土地监察队管辖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发生在县(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二)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案件。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