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所属土地监察队管辖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发生在县(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二)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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