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与查处第十三条已废止州土地管理部门所属土地监察队管辖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发生在县(市)一级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二)发生在州直和驻州国、省直单位的土地违法案件;(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四)州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案件;(五)认为应当直接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