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州土地管理部门所属土地监察队管辖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发生在县(市)一级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二)发生在州直和驻州国、省直单位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四)州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案件;

(五)认为应当直接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