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与查处第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州境内的土地违法案件由州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所属土地监察队分级查处。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