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的职责与职权第十一条已废止土地监察的职权:(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土地权属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各类开发区、合作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对有关当事人和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五)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