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泉水资源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