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