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
(二)不得毁林、开垦、种植、养殖或者采石、采沙、取土;
(三)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四)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倾倒工业废水、有毒有害污水、含病原体和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及其它废物;
(五)不得使用毒药、炸药捕杀水生动物;
(六)不得使用化肥、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汛、蓄水、供水和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八)禁止其它可能造成天然矿泉水水源污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