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开发第十八条已修改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每天矿泉水生产量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生产规模进行生产,以确保生态平衡,并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确定的开采量和范围开采,禁止超量开采或者超范围开采。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