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开发第十七条已修改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区设置地理界限标志和警示标识,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系统和监测档案。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应当在水源地、厂区和生活区安装监控设备,按时进行动态监测,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