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开发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天然矿泉水水源集中分布区域或者重要的天然矿泉水水源地设立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区。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负责保护区的各项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