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开发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的方针,有序推进天然矿泉水产业的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